近日,江西省泰和县国土局副局长肖盛全受贿一案,经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以受贿罪判处肖盛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经依法查明:肖盛全自2006年至2014年担任泰和县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在分管土地整理和土地开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1.6万元。2006年至2014年泰和县国土局在开发土地过程中,项目承接老板肖某明、王某强、严某远、康某军、罗某建、肖某华等人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在一年三节、工程招标、项目拨款、项目验收等时间点分别给肖盛全送礼,以寻求肖盛全的关照,肖盛全都悉数都悉数收下了这些老板的礼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肖盛全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肖盛全还积极向检察机关检举他人受贿行为,但经检察机关查实,肖盛全的检举内容对他人受贿案的侦破没有实质作用,不能认定为立功,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