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村委会工作人员理应服务全村百姓,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但广西西林县古障镇某村的何某某、王某某两人却身在其位不谋其职,反而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采取截留危房改造户补助资金的手段,私分专项民生资金。近日,广西西林县法院审理了这起贪污案,判决两人均构成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查,2012年间,广西西林县古障镇实施茅草房树皮房改造项目,该镇某村村民雷某、黄某某等六名农户经申报获得了当年的改造补助指标。在补助款到账后,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何某某、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王某某等人截留了村民补助款2万元进行平分。
何某某、王某某等人还商定,将截留的村民2012年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组织村组干赴百色市旅游的费用。2015年5月份,迫于反腐压力,何某某、王某某等4人各自退还给黄某某人民币750元。2015年5月18日,何某某、王某某向西林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上交西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涉案款各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身为古障镇某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截留、私分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