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工程承包商为拿到虚增了工程量的工程款,非法向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近日,湖北省通城县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工程承包商叶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间,叶某在承包咸宁市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主材以外的施工项目中,为谋得在审签工程等方面的关照,先后在办公室和酒店等处送给行使现场监督和管理职责的市经济开发区委派项目现场代表李某人民币共8万元,李某也在有虚增工程量的土方外运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了字,帮助叶某从中非法获利,顺利审计结算该项目工程款。另查,其间,叶某请李某的同事王某帮忙说情,并送给王某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共计1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