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为扩大销售额 行贿医院院长200余万元

2015-12-24 来源:正义网 热度:1285℃

身为多家医药公司业务员、销售代表、董事长的黄某为在医疗设备采购中获取帮助,从2007年起至案发,先后多次共向某医院原院长刘某行贿202.8万元。由安徽省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经阜南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

黄某现年41岁,是四川人,2006年在四川绵阳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任业务员,负责安徽等地区射频消融仪的销售工作。2007年黄某获悉阜阳市某医院准备采购“多极射频治疗仪”,便主动找到医院分管临床业务的时任副院长刘某。黄某向刘某许诺,如果其代理的多极射频治疗仪中标,按照每使用一支原价5000多元的电极针给予其1000元好处费。在刘某的大力帮助下,黄某顺利中标。

2007年至2014年案发前,黄某先后以多家医药公司名义共向该医院销售多级射频消融仪所需的电极针160余支。按照承诺,黄某向刘某支付了其中120支电极针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此外,2012年黄某还出资帮其装修住房、购置家具等共花费10.8万元。

在2009至2014年3月,黄某在刘某的帮助下,分别以多家医疗器械公司名义向该医院销售医疗器械,黄某承诺按照利润的40%给予刘某好处费。其先向向该医院销售了68.5万元的钬激光一台、94.8万元的腹腔镜一套、标的333万元的东芝多普勒彩超机两套及其他手术用品、床、监护设备等。累计金额1836.93万元。按照约定,黄某计算后认为应付付给刘某好处费180万元,黄某多次提出将180万元的好处费给予刘某。但刘某因害怕事情败露,钱不好处理,就提出该款暂放在黄某处,如果需要钱再向其要。

2013年下半年,刘某打电话给黄某提出要用钱,黄某拿出40万元,但刘某只要10万元,剩余部分黄某又带回。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刘某共行贿202.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中170万元属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黄某因犯行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对其用于行贿的贿款170万元予以没收。刘某也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