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造船有限公司会计黄某某,利用其会计的职务便利,套取公司公款多达二百多万元。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以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查证,2006年10月至2009年5月,黄某某为某造船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任费用管理会计兼负责公积金管理工作,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申领、发放工作均由黄某某负责。期间,黄某某以领取职工公积金名义制作银行付款凭证,要求出纳开具现金支票共领取55笔款项共计769万余元,实际发放给职工并有职工签收单的款项共491万余元,黄某某以支取公积金名义用报假账,伪造凭证,弄虚作假等手段记账平账,套取公款高达200多万元,作网上赌球和购房之用。后从某造船公司离职。某造船公司在2014年8月进行财务专项审计时,发现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存在差异,后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经侦查获得了黄某某的供述,得到了其他证人证言、银行凭证等相关书面证据,最终由万秀检察院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人民币278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