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欣在担任石家庄热电煤气集团公司湾里庙热源厂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热源厂及下属供热站炉渣灰销售的职务便利,在2004年至2009年间,先后收受炉渣灰承包商齐文海贿赂5次,共计4.5万元。
李景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11月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李景欣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1年12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李景欣在担任石家庄热电煤气集团公司湾里庙热源厂书记期间,利用其主管热源厂及下属供热站炉渣灰销售的职务便利,在2004年至2009年间,先后收受炉渣灰承包商齐文海贿赂5次,共计4.5万元。
李景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1年11月2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以李景欣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1年12月1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