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淳安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凌至诚、总经理徐建君、物业管理科科长叶邦红违规收受购物卡、烟酒、土特产等。凌至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建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被免去总经理职务;叶邦红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被免去物业管理科科长职务。
2.宁波市北仑区城管局执法大队白峰中队常务副中队长胡红进违规收受提货券、购物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苍南县浙南建筑质监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总经理苏亦秋、副总经理温小周、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周世洋违规发放津补贴。苏亦秋、周世洋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温小周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全部清退收回。
4.湖州市残联违规收受、购买并发放购物卡(券)。湖州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则康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湖州市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分管纪检工作)陈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购物卡(券)全部予以收缴。
5.嘉善县水利局组宣科科长杨国华、河道管理站站长戴加辉违规接受高消费娱乐活动。杨国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组宣科科长等职务;戴加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常山县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思连违规发放津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补贴全部清退收回。
7.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主任夏辉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承担个人就餐费用。
8.三门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小华违规操办儿子婚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9.云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董伟平在担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期间,多次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责令承担相关费用。(浙江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