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受贿230万 获刑14年

2013-12-24 来源:现代快报 热度:4213℃

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

    12月6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张刘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刘苟于2007年到2013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0余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350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张刘苟简历

    1985.08—1993.05丹徒县公安局三山派出所 民警、副所长、所长

    1993.05—1997.02 丹徒县三山乡副乡长

    1997.02—1998.03 丹徒县三山乡乡长

    1998.03—2002.04丹徒县公安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2.04—2002.09 丹徒区公安局 党委委员、副局长

    2002.09—2003.03 镇江市局经侦支队 党委副书记、副支队长

    2003.03—2007.02 镇江市局经侦支队 党委书记、支队长

    2007.02—2008.01 丹阳市公安局 党委书记、局长

    2008.01—2009.07 丹阳市政府、政法委、公安局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市政法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局长

    2009.07—2011.01 丹阳市政府、政法委、公安局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局长

    2011.01—2012.02 扬中市政府、政法委、公安局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书记、党委委员、局长

    2012.02----2013.6 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2013.6 涉嫌违纪被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