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一中院获悉,乐东县原副县长石春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1家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359万元和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12月5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石春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对被告人石春海收受的赃款继续追缴。
被告人石春海为广东省增城市人,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任乐东县副县长,2011年5月被免去副县长职务,同年8月被开除党籍。2012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收受贿赂70万元,为他人谋取房地产开发利益
2010年7月份,周某某(另案处理)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受让该公司的21.23亩工业用地,用于开发“九龙豪庭”房地产项目,该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为34年。同年8月,周某某与孙某某、李某某投资成立公司运作该项目,向乐东县国土局申请将该土地的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及延长使用年限。同年6月份,孙某某通过收购全部股权的方法,受让了另3家公司的78.98亩商业服务用地,用于开发“金沙海岸”房地产项目。之后,孙某某向乐东县国土局申请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延长使用年限,并委托周某某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为办理上述两个项目的相关手续,周某某找石春海帮忙,石春海表示同意。2010年7月21日,石春海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同意上述21.23亩土地办理过户手续和上述78.98亩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同年8月25日, 21.23亩土地过户到周某某公司名下。同年12月3日,石春海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同意该公司21.23亩土地用途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延长土地使用年限36年,并要求建设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使土地用途调整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该次会议还同意“金沙海岸”项目用地延长使用年限28年。石春海还参加和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同意确定“金沙海岸”项目和“九龙豪庭”项目的容积率等规划指标。为了表示感谢,2010年下半年某日,周某某在石春海办公室送给石20万元。几个月后某日,周某某在海口市海秀路南大桥附近又送给石春海50万元。
收受贿赂50万元,为他人解决项目拆迁问题
2009年11月份,某公司竞拍到乐东县抱由镇昌化江南侧74亩土地,用于开发“江南乐居”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该项目第三期用地的拆迁问题,经被告人石春海多次协调仍无法解决。为了让石春海尽快协调解决项目拆迁问题,2010年下半年某日,该公司董事长连某某在西线高速公路乐东县九所出口附近送给石春海50万元。
收受贿赂50万元,为他人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00年6月份,乐东县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将九所新区87.606亩土地出让给郭某某,用于抵偿拖欠郭某某的工程款。2008年6月份,郭某某将该地块中的76.4388亩转让给某公司。之后,郭某某听说乐东县人民政府要以超过两年未开发为由收回该土地,遂找被告人石春海帮忙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同年7月22日,石春海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同意将该76.4388亩土地过户给该公司。同年7月25日,乐东县国土局给该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了表示感谢,2009年某日,郭某某在西线高速公路儋州入口处送给石春海50万元。
此外,被告人石春海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获取药品经营权、谋求项目投资利益等,先后分别接受了其他18家单位和个人4万至28万元不等的贿赂,并接受了某规划设计院法定代表人赖某某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石春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石春海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石春海在短时间内收受贿赂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积极退赃,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海南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春海不服判决,表示将提出上诉。
石春海简历
石春海,男,男,1964年2月出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副县长。经海南省检察一分院提起公诉,2008年至2011年期间,石春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1家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359万元和价值48897元的住房装修。2013年12月13日,海南一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