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景山医院膳食科原科长殷保宏受贿。殷保宏在担任石景山医院食堂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食材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2015年3月,殷保宏因受贿罪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石景山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殷保宏开除党籍处分。
2.房山区良乡医院肿瘤内科原主任闫秀云受贿。闫秀云利用职务便利,为医药代表魏某某谋取利益,加大药品使用量,收受回扣共计人民币73.14万元。闫秀云因受贿罪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经房山区卫生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秀云开除党籍处分;经房山区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闫秀云行政开除处分。
3.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副主任科员于晓路受贿。于晓路在侦办经济案件中,接受张某等人的请托,向其透露案件调查进展以及相关案件人员边控信息等情况,并陆续收受张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80万元。于晓路在参与抓捕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何某的亲属。经朝阳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于晓路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北京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