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他人商定以借款的名义支取村民购房款100万元,尔后在扣除2万元好处费后将98万元的村民购房款转交。近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黄平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向被告人黄平江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
被告人黄平江,男,山东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莘县古云镇计划建设古云社区,由东方建业负责建设。被告人黄平江作为古西村支部副书记,经镇政府指派并经村两委研究同意后负责收取古西村村民的购房款,古云镇政府房管所所长李某某负责将村干部收取的购房款支付给东方建业。2011年4月25日、5月6日李某某将从他人手中借来的两张承兑汇票作为购房款兑付给了东方建业,金额分别为384165元和582000元。后李某某一直向黄平江要村民的购房款,黄平江称没有。后二人商定以李某某借款的名义,从黄平江处支取村民购房款100万元。2012年4月,被告人黄平江在扣除2万元好处费后将98万元的村民购房款通过古云房管所会计孔某某转给了李某某。后李某某给黄平江出具了借款100万元的借条。案发后,被告人黄平江退出了非法所得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平江作为村党支部副书记,利用收取、管理村民集资购房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平江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已退出了非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