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原经理,现年52岁的桂纯路在6年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2家单位贿赂共计90万元。2015年10月27日上午,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犯受贿罪,判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依法追缴赃款90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桂纯路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以下简称河池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答应刘金令请求帮忙使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收购其经营的八步加油站,则给予好处费100万元的请托,承诺予以关照。八步加油站被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收购后,桂纯路分别于2010年3月、5月在河池市河池金城江人民银行旁边及对面小巷两次收受刘金令给付人民币30万元和50万元;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桂纯路利用担任柳州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农梅青(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农梅青履行承包的大华加油站、来良加油站的代办权合同的过程中给予关照。2011年春节前后,农梅青在南宁国际大酒店客房送给桂纯路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桂纯路系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级别副处级。2009年2月26日,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任命桂纯路为河池分公司经理兼党总支书记;2010年6月2日,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任命桂纯路为柳州分公司经理兼党总支副书记;2010年6月29日,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任桂纯路兼任来宾分公司经理。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收购八步加油站,桂纯路是该项目市场调查负责人。2010年5月4日,桂纯路签字同意向八步加油站支付合同款572万元。2010年12月13日,桂纯路在农梅青向中石油广西分公司申请支付合同款300万元的申请签署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纯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企业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9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桂纯路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桂纯路及其辩护人提出桂纯路主体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及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桂纯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