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龙拔斌涉嫌受贿受审
11月4日,原广西钦州市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龙拔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万元和美金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龙拔斌1964年12月出生于广西钦州市,曾任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钦北分局局长、钦州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主任、钦州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主任、钦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等职务。案发时任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土地管理局钦北分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房地产开发商梁仙芳办理大寺镇兴华市场项目用地相关手续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并在钦州市二桥附近收受梁仙芳送给的人民币13万元。
2008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土地管理局钦北分局局长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商潘世色办理钦北区百利华庭项目用地相关手续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在钦州市百利华庭一期门口收受潘世色送给的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主任及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商陈守查办理钦州市江滨豪园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提供帮助,并分别在陈守查的办公室和陈守查的车内收受陈守查送给的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2013年,被告人龙拔斌在担任钦州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主任及钦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期间,为房地产开发商许辉煌办理钦州市中地滨江国际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中提供帮助,并在钦州市联达商场后面其本人的小车上,收受许辉煌送给的美金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1万元和美金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龙拔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在办理梁仙芳等人的项目过程中,是依据工作职责和审批流程进行审查报批、督促管理,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其受贿问题没有群众举报或者其他反映,在社会上没有不良影响,且钱物都是行贿人自己主动给的。
公诉人在量刑环节的辩论中指出,应当对被告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其财产的处罚。鉴于赃款已退赃,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深刻的悔罪态度,案发之前没有因职务违法受过处分,到案后全额退赃,其受贿行为都是事后当事人为了感谢送给个人的,不是索贿行为,所涉及的财务不是救灾财务,没有使得国家的利益收到损失,在滥用职权上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对量刑提出意见,他指出,根据从旧从轻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最高法、最高检办理职务犯罪适用缓刑作出规定,并不是以犯罪数额来划定哪些可以使用缓刑,而是以犯罪的情形来划定,被告人罪轻的情形存在量刑三年以下的可能性。
公诉人对此并不认可,公诉人认为行贿人主动给钱,不是救灾款等情节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目前适用的刑法仍是受贿10万元以上的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减轻情节另外计算。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龙拔斌认罪、悔罪,并请求法庭能给予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审判长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