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就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吴懿敏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吴懿敏于2013年6月从余干县大塘乡政府借调至中共余干县委农村工作部(简称农工部)工作,于2014年9月正式调入农工部,期间于2014年2月开始担任农工部的报账员,同时负责余干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财务工作。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懿敏利用职务之便,用事先盖好了领导私人印鉴的空白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填上付款人信息和收款人信息、金额、用途等内容,用这些支付凭证到农业银行办理相关转账业务,陆续将农工部的经费账947,328元转入其个人账户。2015年1月4日,被告人吴懿敏将余干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的资金账上的491,800元通过转账支票转入其个人账号上。上述两笔公款被告人除部分用于单位支出,其余1,298,250.13元均被吴懿敏用于购买“金百博线上娱乐”的彩票赌博和购买QQ彩票等。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懿敏得知单位要找其核实公款账目,因怕事情败露,遂潜逃在外。2015年1月26日,侦查机关在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将吴懿敏抓获归案。案发后,吴懿敏的家属代其退缴了挪用的全部公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懿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单位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网络赌博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吴懿敏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家属将挪用的资金全部退回,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