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莘县民政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朝彦涉嫌贪污、受贿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张朝彦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人张朝彦,男,1964年5月出生,山东莘县人,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任莘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张朝彦利用担任莘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莘县民政局采购救助轮椅、医疗器械设备、优抚家用电器的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莘县万生康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或伙同莘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川山(已判刑),采取“低价从市场购买,高价卖给民政局”的手段,虚增发票数额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6335325元,据为己有。2009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张朝彦利用担任莘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莘县新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张建涛(另案处理)在承建莘县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工程、莘县民政局下属敬老院餐厅工程及拨付工程款方面谋取利益,分4次收受或索取张建涛贿赂款共计545000元。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朝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发票金额套取公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朝彦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张朝彦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政协委员、张朝彦的亲属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