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峡江县原县委书记宋铜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宋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同时,对宋铜犯罪所得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铜先后担任峡江县委副书记、峡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峡江县委书记,在其任职期间,宋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土地转让、工程审计、项目运作、资金拨付、人事任免等方面谋取利益,以支付购壶(紫砂壶)款、报销发票等名义收受或直接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628.5368万元、价值澳门币20.1882万元的金条三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铜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案发前主动退还受贿款及紫砂壶,归案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