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县敖城镇某村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营利一案,经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自2006年1月至2015年1月任敖城镇某村长。2011年3月2日敖城镇政府将186127.2万元吉莲高速征地搬迁补偿金转至被告人刘某的一本通账户。次日,刘某将其中的15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同年3月17日,从个人账户中取出10万元以妻子胡某的名义办理6个月定期储蓄业务,存款到期后再转存3个月的定期储蓄,共获利息2197.20元。12月25日,将10万元本金及利息取出,加上自己的积蓄凑齐11万元,借给长子刘某某购买小轿车。刘某某还款后,被告人刘某将钱款留作私用。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敖城镇某村村长,保管吉莲高速征地拆迁补偿金的职务便利,挪用10万元公款进行营利,挪用4万元公款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