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原广西钟山县委书记谭玉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宣判。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被告人谭玉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0年9月,被告人谭玉和在担任广西贺县农业局副局长、局长,贺州地区农业局副局长,中共钟山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叶小松、贺永林等29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79.1万,美元1.8万,港币10万,价值2.8万元的红木家俱一套以及价值2.1099万元的夏普液晶电视一台。此外,谭玉和在担任钟山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违反国家关于土地出让、税务征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在处理原钟山滤清器厂土地出让及钟山县新世纪广场暨商业步行街涉税事务等问题时,擅自决定降低土地出让价格、减免有关税费,造成国有土地出让金损失238.795734万元,国家税费损失342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谭玉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中违规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归案后,谭玉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如实供述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积极退出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