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地产代理向上司提供贿款共逾37,000元,以换取获报称为促成两宗物业交易的代理。被告今日(5月3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70日。
刘子扬,31岁,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地产)前高级客户经理,早前承认两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裁判官施祖尧判刑时称,基于案件性质,法庭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他以监禁四个月为量刑起点,经考虑多项求情因素,将刑期扣减至70日。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任职中原地产高级客户经理,隶属屯门一间分行。根据中原地产规定,就被告促成的物业交易,被告及该分行的经理可分别获取销售佣金及主管佣金。
中原地产禁止分行经理向下属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以安排下属处理或协助处理由分行经理促成的物业交易。
两名中原地产客户于2018年1月及5月分别购买两个屯门私人住宅物业。虽然该两宗物业交易均是由上述分行经理所促成,但上述分行经理却建议报称被告为促成有关物业交易的代理。
中原其后就该两宗物业交易向被告发放销售佣金共逾91,000元。被告因应该分行经理要求,向对方提供两笔贿款共逾37,000元,以报称被告为促成上述两宗交易的代理。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中原地产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廖伟雄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叶耀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