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萍乡市委批准,萍乡市纪委市监委对莲花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刘绍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绍华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薄,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旅游活动安排;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亲属在入职录用方面谋取利益;亦官亦商,大肆违规经商办企业,侵占他人财物;插手干预执法工作、工程项目发包;权力观错位,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在工程承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任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绍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萍乡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萍乡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绍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绍华,男,汉族,1963年1月生,江西莲花人,在职大学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在莲花县委政法委、莲花县政协、莲花县人大常委会工作。2023年2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