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通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2023-06-19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网站 热度:317℃

202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6月1日向江苏省反馈督察报告,同步移交了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成立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江苏省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反馈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委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追责问责工作方案,对移交的3个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实事求是开展核查、精准规范认定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报省委批准,对2个责任单位、89名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36人,科级及以下干部49人;党纪政务处分51人(其中移送司法机关4人),诫勉谈话14人,其他处理24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镇江市长江岸线清理整治推进不力,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镇江市对违反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占用河道的项目未全部纳入清理整治清单,存在少报漏报问题。现场抽查发现,长江干流镇江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仍有19个项目未取得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前建设项目9个,颁布实施后建设项目10个。扬中市有关部门以水利设施名义立项建设的西沙湾星空酒店位于长江河道内,扬中市明知该项目违法,但在上级排查时仍将其报告为水利设施。丹徒区安丰船业有限公司、振兴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2021年后仍存在用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填占江滩侵蚀江面问题。江苏复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未经审批违法占用长江岸线新建船舶修造和拆解项目,含油废水直排长江。镇江环太硅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占用滩地430亩建设厂房和生产设施。江苏远泽电器有限公司产生废水偷排长江。扬中市众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位于长江河道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粪污废水直排长江。镇江华生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扬中龙昌塑料废料加工厂在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有9条塑料颗粒生产线,“两断三清”不到位。镇江市相关部门和区(市)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长江岸线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监管执法工作不力。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扬中市委市政府向镇江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扬中生态环境局党组向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镇江市原副市长潘早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与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给予扬中市委书记张德军,扬中市委副书记、市长贾晟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扬中市副市长林成春政务警告;给予时任扬中市副市长戴少华党内警告;给予丹徒区副区长胡光亮诫勉谈话;原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科科长景剑、原扬中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蔡华勇环境监管失职失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环(扬中)水务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孙琦解除劳务合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其他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另外,对其他20名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二、宿迁市生态保护不到位,大运河宿迁段生态环境问题突出。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宿迁市豫星化工公司在大运河岸线露天堆存磷石膏并向堆场偷排废水问题后,宿豫区在场地内仍有数万吨磷石膏堆存情况下,2019年7月上报完成整改并申请销号。2019年11月江苏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该问题后,当地2020年6月在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下再次上报完成整改销号。此次督察进驻前,当地突击清运磷石膏等固体废物4.7万余吨,并将大量固体废物就地覆土掩埋,督察组指出该问题后,当地又清理出固体废物混合土约4万吨。对其析出的淋溶液抽样监测,总磷、氨氮浓度分别达3350毫克/升、172毫克/升,对大运河水环境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大运河规划出台以后,泗阳县、宿豫区分别出让大运河滨河生态空间2.4万平方米、10.8万平方米土地建设工业项目。江苏惠然实业有限公司长期非法占用大运河邻近约130亩土地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马陵河周边区域管网雨污混流严重,大量雨污水混合排入马陵河。宿迁市主城区的民便河、小白河等河道均有多处污水直排口和溢流口。宿迁市相关部门和区(县)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到位,建设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工作不坚决,对督察交办问题敷衍整改,大运河宿迁段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局长王燕枫谈话提醒;给予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翁万里党内严重警告;给予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于登才谈话提醒;给予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调研员苏学敏政务警告;给予宿迁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民富诫勉谈话;给予时任宿豫区委副书记、区长殷其国政务警告;给予宿豫区委常委、宿迁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孟凯党内警告;给予宿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吴英梅政务记大过;给予时任宿豫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邓全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另外,对其他11名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淮安市部分区县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淮安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不到位,2021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仅为44%,生活污水直排问题较为普遍。现场检查发现,盐河城区段约3公里河道有5个雨水排口晴天直排污水,在河面形成明显污染带。淮安市开发区丰收河、清江浦区清安河、涟水县城北大沟、邮电中沟均有污水直排。淮安市2021年对建成区51条水体开展监测,发现27条出现黑臭。淮阴区盐河小区2021年完成截污改造的新建管网出现多处破损,大量污水直排,周边水体重度黑臭。抽查发现,清江浦区清安河、洪福河均为黑臭。由于区域污水收集处理、沿线环境整治不到位,大量污水垃圾在排涝泵站和涵闸上游蓄积,淮安市国家和省考核断面上游支流支浜水质较差。2022年3月,当地对断面上游10公里范围内排涝泵站和涵闸拦蓄水体监测发现,76个采样点位中,V类和劣V类点位占比达21%。2020年和2021年汛期,南六塘河等6条水体水质明显下降。2021年7月,全市11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仅27.3%,同比下降9.1个百分点,赵公河等4条河流水质降为劣V类。淮安市相关部门和区(县)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不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水环境治理有明显差距。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淮安市住建局党委委员、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靳德勤政务警告;给予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戚善功诫勉谈话;给予时任淮安市开发区人大工委主任葛恒展、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卫龙君谈话提醒;给予时任淮安区区长施恩佩诫勉谈话;给予淮安区区委常委、统战部长彭凯,淮安区副区长陈祖敏,淮安区副区长印祺,淮安区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王成伟,时任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高超谈话提醒;给予时任淮安区副区长李晓旭党内警告;给予淮阴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黄克涛谈话提醒;给予淮阴区副区长胡垚诫勉谈话;给予淮阴区王家营街道党工委书记、四级调研员邓运国党内警告;给予时任清江浦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吴守明,时任清江浦区副区长薛莉,时任清江浦区副区长张红梅,清江浦区副区长尹希海,清江浦区副区长刘玉梅,清江浦区政府党组成员夏平谈话提醒;给予洪泽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磊,时任洪泽区副区长左鹏谈话提醒;给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局长朱兵政务警告;给予时任淮安市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长马慧明谈话提醒;另外,对其他16名人员分别作出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上述3起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表明,个别地区、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方面还不够到位,在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仍存在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基层党委、政府,生态文明理念树得不牢,担当作为不够,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履职尽责不力,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到位。对上述问题的严肃处理,充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之路,要始终心怀“国之大者”,把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的“环境美”新江苏宏伟蓝图变成生动现实。要以最严态度、最快速度、最大力度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生态环境保护短板弱项,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走在前”为“路线图”,在高质量发展中充分展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交相辉映的现实图景,更好“扛起新使命、谱写新篇章”,努力把江苏建成美丽中国的省域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