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昨日(9月11日)落案起诉一名女子涉嫌披露一名受廉署调查人士的身分。
李泳恩,34岁,自由工作者,被控一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等资料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0(1)(b)条。
被告今日(9月1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并无答辩。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将案件押后至11月7日再提堂。
被告涉嫌于或约于2022年9月13日,明知或怀疑有被指称或怀疑已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订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向一间银行的职员披露,该银行一名客户是该项廉署调查的受调查人及该银行客户的身分。
廉署接获举报展开调查,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被告。
有关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订明,任何人士如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他人披露贪污调查的受调查人士的身分即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