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文龙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文龙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破坏营商环境;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文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文龙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辽阳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