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在調查一宗關於文化局清潔服務判給的投訴時,發現有兩間投標公司的部份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重疊,有可能存在合謀或串通的情況,但開標及評標委員會均未察覺。
雖然最終獲判給的並非上述兩間公司,但廉署認為文化局作為採購實體,有責任推動和確保採購程序的公平競爭,防範投標人之間串通及合謀。值得一提的是,《公共採購法》將於本年9月1日生效,該法第6條確立了公平競爭原則,而第40條第6款亦規定“候選人集團或投標人集團的成員不得是同一程序中的獨立候選人或投標人,亦不得加入多於一個候選人集團或投標人集團,否則所有涉及的集圑、獨立候選人或投標人均不獲接納或在公共採購程序中被淘汰”。因此,廉署認為,文化局必須建立有效的監察機制,以防止投標人有機會作出上述不當行為。
文化局認同廉署意見,隨即更新內部工作指引,明確要求開標委員會審查標書時,應透過投標人所提交的商業登記書面報告,檢視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組成,以判斷是否存在合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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