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时任警署警长,未经许可向三名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贷款合共约44万元,并在廉署调查期间妨碍司法公正;又欺诈警务处及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储蓄互助社),涉款共逾八万元。被告今日(10月3日)在区域法院承认多项控罪,被判入狱22个月。
时任警署警长黄志明,54岁,承认共11项罪名,即五项订明人员接受利益、三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一项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一项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及一项欺诈,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普通法及《盗窃罪条例》。黄志明另外五项相类罪名则由区域法院法庭存档。
暂委法官严舜仪判刑时称,她以监禁三年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将刑期减至22个月。
被告于2020年12月初派驻到田心分区警署巡逻小队,之前则驻守葵涌分区巡逻小队。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未经许可从葵涌分区两名前下属警员接受五笔共33万元的贷款,并分别向其中一名前下属警员及一名前上司督察索取另外两笔共约三万元的贷款以及一笔八万元的贷款,但遭二人拒绝。
廉署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廉署人员于2021年4月7日与被告进行警诫会面,被告同日傍晚指使上述其中一名下属警员,删除与其借贷相关的电话信息。被告其后又意图妨碍司法公正,指使对方向廉署作出虚假陈述,隐瞒其借贷。
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于2018年12月中申请提早退休,以及在退休当日以合约条款再受雇于警务处,而他须根据计划申报其债务状况。被告当时欠多间银行及财务机构未偿还债项共约140万元,却在债务申报表上讹称自己没有任何未偿还债务。如警务处知悉其申报载有不实资料,便不会批准被告的申请。
此外,被告于2020年9月向储蓄互助社申请贷款时,讹称自己没有向其他银行或财务机构申请贷款。廉署调查发现,他当时欠下银行及财务机构的未偿还债项仍逾120万元。如储蓄互助社知悉被告提供虚假资料,便不会批出一笔逾八万元的贷款。
警务处及储蓄互助社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志健协助。
廉署一直与各政府部门保持紧密合作,透过宣传教育提醒公务员须时刻保持廉洁,恪守诚信,并严格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及公务员事务规例有关借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