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共屋邨前保安主任涉嫌收受4,000元「利是」,为下属保安员编配心仪工作岗位,二人昨日(11月20日)同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
陈秀云,70岁,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怡)前保安主管,被控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其下属梁金兰,48岁,嘉怡前保安员,则被控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
两名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至明日(11月22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
案发时嘉怡获房屋署委聘为乐富邨提供保安服务。陈秀云为该邨早更保安主管,负责拟备保安员的每日工作更表,梁金兰则是她其中一名属下保安员。嘉怡禁止员工就其职务提供或接受任何利益。
于2022年11月中至2023年1月底期间,陈秀云涉嫌接受梁金兰两封「利是」共4,000元,以在编配保安员工作时优待梁金兰。
廉署接获房屋署转介贪污投诉展开调查,发现陈秀云涉嫌在她生日后及农历新年期间接受梁金兰的「利是」,以安排对方在乐富邨「座头」工作。
房屋署及嘉怡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