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04-13 来源:互联网 热度:2269℃

(中纪发[2012]4号)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发放工作,现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