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补充规定

2015-10-19 来源:互联网 热度:2429℃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依照《关于军队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插手干预基层敏感事务的处理规定(试行)》和《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条公开发表反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条在军队中进行策反或者组织参加危害国家军队安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在军队中擅自成立军队条令条例规定以外的团体组织或者擅自参加社会团体组织及其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成立或者参加军队禁止性组织及其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编造或者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藏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信息载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参与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等方式支持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组织社会上的游行示威静坐请愿串联上访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参与宗教迷信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九条擅自出国出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超过六个月不归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瞒报谎报案件事故或者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情况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战时瞒报谎报军情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贻误战机或者造成作战失利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中,违抗或者消极执行上级命令指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授意指使部属违法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由于上级授意指使,致使部属违法违纪的,对部属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事先进行抵制或者及时报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予处分。

第十四条隐瞒截留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分战利品慰问金慰问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插手部队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报废装备器材处理,以及转让出卖租赁军队房地产等,为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把亲友调离参战部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用公款吃喝送礼,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用党费或者专项业务经费吃喝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财经纪律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征兵工作中失职渎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征兵工作中收受钱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武器装备,擅自出卖转让出借私存装备器材,或者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规定出借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出租出卖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出借军队房地产或者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擅自出租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使用军队印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使用军队印章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群众纪律,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战时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同时违犯党纪军纪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处理。其中,受到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受到行政降职(级)撤职处分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对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如本人因同一行为已经受到行政记大过(含)以下处分,也可以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军队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规定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军级单位或者军区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中央军委纪委批准;应当由师旅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区级单位纪委批准;应当由团级单位党委纪委批准的,报军级单位纪委批准。各级纪委批准的比照处理案件,报中央军委纪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施行。2000年2月18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200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