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2016-04-02 来源:互联网 热度:136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已经2015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8月4日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