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第六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接受礼品的,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赠送礼品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从重处分。
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对接收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
第十条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