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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网络循环放贷、收贷行为的法律认定

2021-02-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425℃

张汉元 马献科

【案情】

某县公安局在侦查吉某某被诈骗案时,发现宋某李某分别向许某某网络放贷,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宋某李某伙同他人分别成立有工作室进行网络放贷活动,其进行网络放贷的工作模式是有同行或者放贷中介推荐借款人,放贷人要求借款人通过微信或者QQ号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家庭工作信息,通讯录客户芝麻分等,审核通过可以放款后,然后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签订一个合法的借款合同,即所谓的电子借条,电子借条约定的是包括利息在内的全款,然后通过微信聊天商定真实的放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期限一般为7天6天5天,利息大约30%,双方约定好后,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向借款人放款,借款人到手的金额是减掉约定利息的数额。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借款人需要归还借条上的全款,如果到期无法归还全款,可以续期,续期费是约定的利息,在此期间放款人为了让借款人顺利还款,放款人往往推荐身边同一个工作室或者其他放款人给借款人放款,由于利息高还款期限短,借款人需要归还的本息数额会越滚越大,无力偿还,放款人就会采取向借款人父母亲友打电话,给借款人施加压力还款,或者父母代为还款,如果打电话不能奏效,放款人就会电话轰炸借款人家人亲友,从而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巨额高息负担。在此期间,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签订阴阳合同任意约定利息和期限循环放贷违法收贷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

【分歧】

对本案中宋某等人犯罪行为如何进行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破坏金融秩序,违规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发放贷款,收取高额利息,根据“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以签订阴阳合同任意约定利息和期限循环放贷违法收贷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目前已逐步走进了网络时代,互联网络的触角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可以为我们的生活提供各种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和危机。个别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网络诈骗案件具有高科技性和高智能性,犯罪成本低,传播范围广等特点,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复杂化技术化。

一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首先,要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分别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其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且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本案中,宋某等人利用签订阴阳合同循环放贷违法收贷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二进一步认识网络贷款诈骗的形式。一般而言,网络贷款诈骗存在四种情形:一是未放款却先收费,犯罪嫌疑人往往抓住人们急于用钱的心理,以先收手续费再放款为理由骗取钱财;二是承诺低息实为高利贷,而且有的属于利滚利,远远超出被害人的偿还能力;三是优先骗取手续费,通常情况下,被害人交纳手续费之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办理了贷款,最终遇到的结果就是贷款没到手,高额的手续费被骗走;四是花钱消除信用污点,通常情况下,犯罪分子号称银行里有熟人,或以花钱消除征信污点,一旦上当,大笔的好处费就进了骗子的腰包,而个人征信却并不会因此而有任何改变。

三明确网络贷款诈骗的流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贷款诈骗也随之频发,犯罪分子通过开设虚假网站手机短信报纸上登载广告等途径发布贷款信息,广泛猎取侵害对象。待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便谎称可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并且以较低的利率申请到贷款取得受害人信任,再诱骗受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预付利息保证金保险费等费用,从而达到诈骗目的。不法分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与受害人都无正面接触,作案手段隐蔽,不受地域限制,侦破难度大。由此可见,办理贷款应选择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切忌心存侥幸,不要轻信电话及网络贷款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留下个人联系方式等资料,以免被不法分子“盯上”,防止上当受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互相推荐被害人,采取与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任意签订借款利息和期限,循环放贷违法收贷等手段,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