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央救灾化肥储备”“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国家钾肥储备”统一整合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制定新的管理办法,现决定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计经贸[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改经贸[2005]2251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改委关于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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