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1月27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1月15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第三条禁止利用等级家支家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
第四条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丧偶妇女再行婚嫁,任何人都不得阻挠。禁止强迫丧偶妇女转房。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理属于其本人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
第六条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第七条不同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结婚离婚复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订婚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
未到法定婚龄缔结的婚姻无效。
第九条提倡婚事新办,嫁娶礼仪从简。
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十条本规定未作补充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按照《马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婚姻案件和纠纷所作的处理,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县内的彝族其他少数民族以及与少数民族结婚的汉族。
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2年9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