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3月10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批准根据2021年1月27日峨边彝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峨边彝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禁止利用等级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得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四条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彝族公民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歧视。
第五条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七条本补充规定未变通或补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
第九条本补充规定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