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2021-10-16 来源:互联网 热度:788℃

(2020年12月24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杂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杂粮产品质量,推进杂粮全产业链开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杂粮产业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产业支持产业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杂粮产业发展遵循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流通的原则,构建种植加工流通全过程的产业体系。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杂粮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杂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杂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杂粮产业目标任务。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杂粮种植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杂粮生产示范基地。

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杂粮种质资源的保护,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杂粮种植中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推进杂粮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推进杂粮市场和出口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杂粮产业融合园区建设,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商平台链接超市现代会展等发展。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以杂粮为主的规模化种植和家庭农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杂粮加工企业,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杂粮产业链。

第十四条鼓励绿色有机产品申报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好粮油等的认定,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杂粮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培育推广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杂粮质量检测杂粮品牌创建交易平台建设等,促进杂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杂粮产业发展。

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照杂粮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放,降低准入门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提升农业抵御风险能力。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种植杂粮,对符合条件的杂粮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杂粮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杂粮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杂粮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杂粮良种培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杂粮产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杂粮实行质量检验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杂粮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杂粮质量追溯体系。

第二十二条杂粮的加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杂粮文化挖掘整理和传播,加强杂粮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推进杂粮文化和杂粮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杂粮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杂粮产业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提升。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杂粮,包括谷类(谷子糜黍莜麦荞麦高粱等)豆类(红芸豆黑豆绿豆蚕豆豌豆等)鲜食玉米(甜玉米糯玉米甜糯玉米水果玉米等)薯类(马铃薯红薯)等作物。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