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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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2月1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疫情防控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部门责任,以最严纪律最有力举措最坚定信心“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健全覆盖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五级防护网络,建立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防控体系,落实全省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全力做好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

(二)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按照“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原则,全力做好确诊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抓好隔离人员的防治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力度,支持和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保障居民正常生活需要;

(四)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

(五)统筹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工作,制定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物资保障等相应疫情防控预案,督促企业和学校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和教学活动,做好返工返校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工作;

(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以与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疫情联防联控;

(七)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对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八)依托“粤省事”“粤商通”等数字政府移动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引导企业和群众网上办理业务,减少企业和群众办事跑动和聚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三切实推动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全力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依法依规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以及疫情严重的城乡社区防控力量的布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

(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居住区,加强重点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对本单位场所设施实施卫生消毒;

(三)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和设施;

(四)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健康监测;

(五)督促密切接触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六)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按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

(八)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

(九)人民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文体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

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疫情防控义务:

(一)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

(二)减少外出聚集活动;

(三)依法接受调查监测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

(六)不得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确诊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

(七)不得阻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的诊疗和救治工作;

(八)服从依法采取的其他疫情防控措施。

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本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六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药品和民生用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密切接触,不服从隔离管理,故意隐瞒经历的;

(三)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

(四)阻碍卫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正常诊疗和救治工作,实施阻拦推搡撕扯侮辱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等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扰乱医疗秩序的;

(五)哄抬防疫用品药品或者民生用品价格,生产销售伪劣的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药品和医用器材,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疫情防控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的;

(九)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予以惩戒。

七对于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决定规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