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黑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扶持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促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有关工作。
第三条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融合发展的原则,坚持资源共用品牌共育,对标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服务最优路谱最全设施最先进功能最完善的国际寒区试车产业基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寒区试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服务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综合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综合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创新,加强寒区试车产业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服务,提高技术研发能力和水平,引领寒区试车产业技术发展方向,推进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寒区试车产业与汽车展览展示旅游康养文化体育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寒区试车场地(以下称试车场地)和相关配套设施,实现资源共用与优势互补,避免低水平同质化小规模等重复建设,推进区域寒区试车产业协同发展。
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和试车场地建设项目,吸引更多试车单位和社会投资者参与寒区试车产业发展。
第十条 试车单位可以申请自建试车场地,也可以利用试车服务机构提供的试车场地和场所进行试车活动。
第十一条 设立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寒区试车产业发展规划,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
建设试车场地应当符合消防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建设,根据试验路谱采集的需要,建设相应测试路面雪面冰面以及相关设施。
已经投入使用的试车场地,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完善,建设停车场充电桩测试功能设施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解决试车场地通讯信号试验车辆用油等相关问题,满足汽车测试需求。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智能化试车场地建设,提升寒区试车产业供给适配能力,满足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测试和评价需求。
第三章 扶持保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寒区试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车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和产业创新奖励等。
试车场地建设项目,享受本市招商引资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以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满意度为导向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评价机制,发挥对优化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网建立全市统一的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综合平台,统一受理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发布试车产业有关政策政务服务流程和试车服务机构供水供电通信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信息,并适时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服务意识,采取“点对点”咨询指导“一站式”服务等措施,履行服务寒区试车产业发展的有关职责。
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代办试验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试车服务机构登记试车产业建设项目审批等服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在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编制衔接时,将试车产业列为重要内容。
商务部门负责试车产业项目的推介招商活动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试车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试车场地建设咨询审批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试车场地试车人员集中居住地停车场的治安防控,指导相关行业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依法处置相关案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试验车辆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负责试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往试车场地的道路维护,确保试车期间的道路安全通畅。
气象部门负责推行气象综合观测和预报服务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医疗机构为试车场地工作人员提供及时诊疗服务;疫情期间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提供技术指导。
营商环境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优化服务环境,开展寒区试车产业服务评价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网络建设,提升并完善试车道路场区的通信网络畅通功能。
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科学技术应急管理边境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寒区试车产业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因恶劣天气影响交通安全需要封闭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试车人员及其车辆安全进出试车场地。
第十九条 试验车辆需要在试车场地以外的道路进行试验的,寒区试车产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为其协调适宜的试验路段进行试验。
试验路段由交通运输部门设置明显标识,并向社会公布试验路段试验时间。
试车单位应当在试验路段设置防护设施,保障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增强诚信意识,制定服务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价与改进。
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诚实守信专业技能等教育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通信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单位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为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强迫其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试车产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能力建设,依法为试车单位和试车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寒区试车产业有关情况的宣传,为推动寒区试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有关部门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在监管过程中涉及试车单位测试数据等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对寒区试车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标准,减少对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正常试车活动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卡点,影响试车单位正常试车活动以及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试车单位自主选择试车服务机构或者相关服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通信以及餐饮住宿汽车维修等相关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
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寒区试车产业诚信体系,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归集披露试车服务机构和相关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推动寒区试车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交通消防医疗救援等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试车环境安全。
发生突发事件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快速处置。
第三十条 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传染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应当强化试车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道路交通边境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试车单位试车服务机构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态度蛮横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三)干预试车单位自主选择试车服务机构或者相关服务单位的;
(四)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试车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五)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寒区试车,是指试车单位利用高寒气候等特点进行汽车和摩托车整车以及零部件轮胎油品轮胎粘结剂等低温试验和研发检测活动。
(二)试车单位,是指从事试车的企业研发检测机构和科研机构等。
(三)试车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为试车单位提供试车场地技术标准或者设施设备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寒区试车产业服务工作,遵照本条例执行。
寒区试车季节以外的试车产业服务工作,遵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