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8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岛上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芝罘岛岛屿范围为东侧北侧西侧以海岸线为界,南侧至芝罘岛立交桥北端,面积约13.8平方公里;周边海域范围为芝罘岛海岸线外延1公里。
第三条 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
芝罘区人民政府是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负责制定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障岛上居民生产生活。
芝罘岛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芝罘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芝罘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对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芝罘岛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岛上建筑风格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街道界面户外广告等,优化人居环境,保持岛上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芝罘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等。
第九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自然岸线,保持芝罘岛岛屿形状和风貌,禁止开山取土采石炸礁等破坏生态的活动,禁止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维护芝罘岛与周边岛屿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条 严格控制芝罘岛近海养殖规模,鼓励和推动深海养殖,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发展生态渔业。
从事海水养殖的单位个人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和使用药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海域,并负责及时清除使用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和固体漂浮物。
第十一条 芝罘岛的建设应当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严格控制芝罘岛建设用地规模建设项目类型建筑高度和建筑体量,合理布局城市空间和天际线,保持山城海岛之间的景观通达性。
对海岸线周边生态空间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实施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
第十三条 减少芝罘岛工业用地规模。支持岛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沿海防护林,不得擅自缩小林地面积;拆除沿海防护林地内违章建筑物,及时补种苗木。
第十五条 严禁芝罘岛地下水开采,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限期封闭。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野生动植物,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持芝罘岛动植物的原生性和多样性。
第十七条 完善市政管网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排污区范围外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污暗管,禁止污水直接排海。
第十八条 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岛上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生活建筑等垃圾以及养殖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芝罘岛私建坟墓。现有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迁出。
第二十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对林木植被山体自然岸线等进行重点监管,组织开展对破损裸露山体受损海岸线的生态治理,恢复地形地貌。
第二十二条加大对芝罘岛自然损坏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的投入力度,将修复治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鼓励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依法进行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改变破坏山体自然岸线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