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献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适龄健康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用血保障机制,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献血工作情况应当纳入本市对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 血站承担献血日常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献血保障能力建设,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条件;
(二)在采血场所显著位置完整公示国家标准对单次献血量的规定,供献血者选择;
(三)单位社区等组织的献血人数较多时,提供预约采血上门采血等服务;
(四)定期向社会公开采血量用血量和免交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信息,供公众查询;
(五)为献血者发放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六)对献血者的个人资料献血信息血液检测结果以及相应的血液使用信息等保密,防止未授权接触和对外泄露。
第五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纳入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公民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参加献血志愿服务活动的,血站可以给予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贴,其他权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固定献血屋(点)。因城乡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固定献血屋(点)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迁)的原则变更固定献血屋(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固定献血屋(点)的设置,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采血停放的地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车站广场商场公园等停靠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可移动献血房车提供停靠用电用水等便利。
第七条 献血者累计献血不满一千毫升的,终身享受与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可以累计享受献血量五倍的免费用血;献血者累计献血一千毫升以上的,可以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可以合计享受不超过一千毫升的免费用血。
第八条 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鼓励所在单位给予献血者适当的补贴或者补休。献机采成分血的,血站应当按规定给予交通误餐补贴。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不少于两周的捐献时间,正常发放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本市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察费,可以免费游览本市范围内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纪念场馆,免费乘坐政府补贴的城市公交车。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对本条规定的激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献血宣传工作,倡树献血文明献血光荣理念。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献血法律法规献血科学知识献血者权利义务的宣传。新闻媒体应当积极主动开展关于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褒扬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鼓励车站广场公园商场影剧院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利用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积极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