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

2022-12-19 来源:互联网 热度:382℃

(2022年6月16日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巡游车,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或者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预约揽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出租汽车。

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行服务的出租汽车。

第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第四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册。

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或者在本市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五)按照规定经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监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时受理咨询投诉遗失物协助查找等事宜。

第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联系失主归还;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巡游车驾驶员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应当服从调度管理,按序营运,不得擅自离开车辆,不得私自揽客。

第八条 巡游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取车费。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依法确定并公布的计价规则收取车费。

第九条 禁止破坏擅自改装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禁止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破坏车容车貌覆盖营运设备的广告牌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