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

2015-10-20 来源:互联网 热度:2029℃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荒山荒地造林防沙治沙积极性,加快工程区荒山荒地绿化步伐,现对进一步加强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承担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退耕还林任务的地区,在完成退耕地还林的同时,还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完成一定面积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

二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原则上在工程区的地(市盟)级行政区域内进行调剂,在此范围调剂有困难的,各省(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省(市区)工程区范围内调剂,统筹安排。

三退耕地还林必须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进行。荒山荒地造林,要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植被恢复方式。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原则上应采取人工造林的方式恢复植被,不具备人工造林条件的地区,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封山(沙)育林飞机播种造林等方式完成,并加强补植补造。

四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任务,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可以单独切块安排给造林大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享受国家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登记,确认权属,核发林权证。

五工程区内国有农林牧场已承包到户并符合国发[2002]10号文件规定的耕地,在承包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承担退耕还林任务,并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六国家退耕还林匹配的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各地可综合不同的造林方式种苗成本等因素,以县为单位进行适当的调剂。

七工程营造林各项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已颁布的标准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