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2022-12-25 来源:互联网 热度:594℃

(2022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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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提供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为目标,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法治建设目标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其他具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和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监督会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有权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十条对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发展城乡和区域公共法律服务,优先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优化服务资源配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省公共服务规划编制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构建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高品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公共服务协调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和本地区公共服务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规划。

第十三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包括: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提供;

(二)法治宣传教育;

(三)通过网络热线现场咨询等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务;

(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业务进展查询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

(六)人民调解服务;

(七)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第十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调整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相应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和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村(居)应当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室。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实用交通方便临街落地标识统一等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智能服务等设施。

第十六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运营管理,通过优化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功能,加强智慧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智能精准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省网络平台,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提供适应本地需求的网络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室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服务,集中开展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等。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第十九条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运行,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便捷专业等优势,推动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矛盾纠纷化解等实体平台的对接,通过建立分中心派驻进驻等方式集中办公,提供集中服务,推动工作融合,实现部门协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一体化管理,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其他公共服务热线衔接联动。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以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或者法治资源教室,每个村(居)设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前款规定的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推动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对外开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重大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应急保障机制。鼓励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建立快速通道,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及时便捷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市场楼宇等区域场所,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人等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区域建立具有完整法律服务业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通过整合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与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针对合规审查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省推动建立境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为在境外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八条健全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为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在城乡网格化社会治理中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参与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推进落实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标准编制平台建设服务运行岗位人员配置服务评价监督等工作。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施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三十三条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涉及公共法律服务的税费等优惠政策办事指南,提供相应的政策辅导宣传解读等帮助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和数据标准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汇聚分析和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精准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服务运行保障技术研发应用服务平台对接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协同制度,在服务场所和设备使用业务衔接服务运行等方面提供保障和便利,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以案释法等协调联动机制。

第三十七条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通过网格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协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公园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提供场地设施,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紧缺的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库。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指南汇编典型案例组织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服务能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动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为加强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等必备要素,推动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要求。

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组团服务打包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村(居)民中发现培育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引导其参与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十条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人员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退休法律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人员等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组织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法学专业学生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相关公共法律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记录纳入统一管理。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支持。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将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情况作为购买法律服务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四十二条本省推动与长江三角洲等区域相关省市公共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共同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业务规范服务效果和社会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并优化改进评价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效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共法律服务质效进行定期评估。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邀请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和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投诉处理和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和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能力评定体系和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鼓励通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积分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执业纪律规范欺骗误导服务对象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由有关机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