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文明行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公众共同参与社会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四)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活动;
(五)开展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机关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乡村振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人物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意识,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增强国防意识,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遵守国旗升挂国歌奏唱等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践行守望相助理念,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热爱家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了解红山文化等赤峰地区历史文化底蕴,弘扬赤峰人民勤勉诚信崇文重教等优秀品质,参与文明赤峰建设,树立赤峰文明形象。
第十三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倒污水,不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不擅自向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
(二)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主动佩戴口罩;
(三)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烟场所吸烟,在非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不乱扔烟头;
(四)保持公共区域干净整洁,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垃圾;
(五)不在城市建成区和其他禁止区域禁止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
(七)不在城市建成区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八)不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草坪绿地;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升国旗唱国歌祭奠烈士参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时,保持庄严肃穆;
(二)参观博物馆纪念馆和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有序进出,不喧哗吵闹,不乱扔垃圾;
(三)遵守公共礼仪,穿着得体,语言文明,不争吵谩骂;乘坐电梯等候服务自觉排队,不插队抢先;
(四)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管理,配合应急处置;
(五)组织广场舞秧歌等娱乐活动和商业宣传,合理使用场地设施,使用音响器材不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在人员密集区进行甩响鞭抽陀螺投射等妨碍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健身活动;
(六)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行经人行横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通过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不向车窗外抛物;不随意变道抢道;主动让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并排行驶,不进入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急转急停,不超速,不逆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不改装加装影响交通安全的装置;
(三)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停车泊位,不占用行人通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充电时不占用公共充电桩的充电位置;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机动车停车让行时,应当安全快速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给老弱病残孕等乘客让座,不抢占座位;轻声接打电话,使用音视频播放设备合理控制音量;不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六)不在车行道上拦车停留,不向过往车辆散发广告兜售物品;
(七)其他出行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排队购票,有序观光,维护环境卫生;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文化旅游资源,不刻划涂污损坏景区景观和旅游设施,不违反规定拍照录像;
(三)不惊吓伤害动物,合理投喂食物;
(四)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五)草原上驾驶车辆应当在公共道路上行驶,保护草原植被;
(六)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应当自行清理所产生的垃圾;
(七)其他旅游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文明就医行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尊重和配合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二)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医患矛盾和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工作秩序;
(三)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保护患者隐私;
(四)弘扬高尚医德,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不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不收受患者财物;
(五)其他就医行医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文明使用网络,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浏览非法网站,不在网上编造散布谣言;
(二)不传播违反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发送音视频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网络暴力;
(四)不拍摄和发布低俗恶俗色情音视频;
(五)尊重他人隐私,不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六)其他使用网络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注射疫苗;
(二)携犬只出行应当拴束链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有效控制,主动避让,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携犬只出行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不携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客运出租汽车,须征得驾驶人同意;
(五)不虐待遗弃犬只;
(六)其他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沿街门店等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短两强买强卖;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不占道经营,不违反规定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使用高音喇叭宣传推介商品招揽顾客;
(二)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不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产品和服务;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运营,保持车内整洁;合理提醒乘客为老弱病残孕让座;不滞站揽客越站甩客站外上下客;
(四)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员不拒载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搭乘其他人员应当征得乘客同意;主动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不溢价收费;
(五)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管理,从业人员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收集泄露买卖用户信息;
(六)旅游经营者不虚假宣传欺诈宰客,不强制纠缠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七)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和出入通道等,加强车辆进出站引导管理,维护进出站秩序;
(八)建筑企业等施工单位应当设置防护设施,防止灰尘渣土污水噪声等污染;
(九)其他经营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文明社区,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空间设施设备,楼道等公共区域不堆放用品杂物垃圾,不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私拉电线飞线充电;
(二)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有碍市容的物品,不私搭乱建;
(三)在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
(四)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不干扰邻里正常生活;
(五)实施垃圾减量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
(六)其他社区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文明村镇,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倡导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革除陈规陋习,不参加封建迷信和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
(二)保持街道和庭院环境卫生整洁,不乱堆柴草土石粪便垃圾等;圈养家畜家禽,保持圈舍卫生;
(三)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用地膜,及时捡拾回收,不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四)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不烧荒;
(五)不在公路村道巷道上打场晒粮,不挤占公路设施摆摊设点;
(六)其他村镇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二)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包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父母;
(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溺爱放任纵容,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五)其他家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教师恪守师德,爱岗敬业,关心爱护学生,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不有偿补课;
(三)学生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四)维护校园安宁,防范违法犯罪活动向校园渗透,防控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五)其他校园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应当文明服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制定并实施文明服务规范,提升服务水平,不冷淡不生硬;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拖拉不推诿;
(二)优化营商环境,招商引资承诺应当符合法律政策规定,不因领导人员变化违约失信;
(三)净化政务服务环境,保障办事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有偿代办牟取非法利益;
(四)国家机关和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主动热情,态度诚恳,服务周到;
(五)其他单位建设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第二十六条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节约粮食和水电油气等资源,减少塑料袋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二)讲究饮食卫生,使用公勺公筷;适度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遵守餐桌礼仪,不强行劝酒,猜拳行令不能影响他人就餐;
(三)节俭办婚事,不搞恶俗婚闹;从简办丧事,节地生态安葬,文明祭祀;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式出行;
(五)培养运动音乐阅读等良好的兴趣爱好,不吸烟不酗酒;
(六)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二)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三)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四)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社区建设赛会服务等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与扶贫济困帮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慈善公益活动;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普及文明行为规范,褒扬文明行为,批评谴责不文明行为。
第三十条 鼓励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药品和器材设施,鼓励临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商铺等将内部厕所车位免费向社会开放,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文化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配备相应工作力量,组织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保持设施外观整洁结构完好,可以正常使用。
政务大厅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景点和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文明行为提示标识和必要的辅助设施,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母婴室老弱病残孕专用通道。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习教育和培训内容,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教育,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四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提供资金保障,设立新时代文明集中活动日,每月因地制宜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活动。
第三十五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有关方面制定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和村规民约,开展自律自治,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制度,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礼遇帮扶制度,在群众性活动等公众场合和节庆日等,对道德模范赤峰好人优秀志愿者等道德领域先进人物给予礼遇,对其中生活困难者给予帮扶。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的参考。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投诉举报平台和投诉举报制度,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参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受到处罚拒不履行或者引起严重影响的不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送达行为人工作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送达的单位组织应当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记录机关及时反馈。行为人对不文明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录机关提出申诉。
第四十条 市旗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和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常态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乱贴小广告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快递外卖配送等服务企业从业人员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旗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