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环办函[1998]98号)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污水排污费定义的请示》(浙环控[1998]13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国家计委《国家汁委收费管理司关于污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司收费函[1997]94号)中将医院列入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因此,对医院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标准都不同,因此,是两种不同概念的收费。对医院只是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是对医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