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新版《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

2015-10-22 来源:互联网 热度:2706℃

新出图[2006]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在京出版单位主管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新闻出版总署条码分中心,全国各出版社:

《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于2006年10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届时,我国出版物使用的书号和条码将与世界同步由10位升至13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版(包括再版重印)的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从征订目录到版本记录一律使用13位中国标准书号。本通知所指出版日期是指版本记录中载明的出版时间。

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使用10位中国标准书号版本记录中出版日期为2007年1月1日以后的图书已进入印装流程的可继续进入图书市场。如重印再版,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库存出版物(包括在售出版物)上市流通不必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但出口的出版物须更换为13位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

四中国ISBN中心按照国际ISBN中心的要求,建立“中国ISBN出版者数据库”和“出版物元数据数据库”,每年向国际ISBN中心报送相关数据。各出版单位应依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规定及时向中国ISBN中心报送出版者数据和出版物元数据。

五根据《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规定,中国标准书号的使用范围已扩展到部分互联网出版物,有关使用规则另行制定。

六《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规定的不适用中国标准书号的下列四类出版物,将继续使用“全国统一书号”:

1.暂时性印刷材料,年画年历画挂历台历明信片等;

2.无书名页和正文的美术印刷品及美术折页纸张;

3.各级技术标准文献;

4.活页乐谱。

七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和中国ISBN中心是中国标准书号系统管理和出版物条码的制作管理机构,也是《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的监督实施机构,同时负责该标准的解释工作。

中国标准书号是出版物的标识,每个中国标准书号对应唯一一种专题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的唯一性是出版物信息准确实用和出版流通馆藏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保证。各出版单位应确定专人严格按照《中国标准书号》国家标准(GB/T 5795-2006)和《中国标准书号使用手册》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确保中国标准书号使用的唯一性和专有性。

新闻出版总署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