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安委办[2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条例》的颁布事实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方案,并从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以及人员培训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着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以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对于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深入广大农村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对基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宣传学习活动。宣传贯彻工作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以及社区组织村委会和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通过他们向最基层进行宣传贯彻,确保《条例》精神家喻户晓。
三要将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与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等近期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将宣传贯彻工作与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及时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宣传贯彻《条例》精神,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确保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使《条例》精神得到全面落实。
四要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理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特别是一些地区,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完成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调整落实工作。各部门要从贯彻《条例》精神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作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五春节将至,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工作。要向广大烟花爆竹消费者普及识别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注意事项等安全常识,引导群众自觉在合法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文明安全燃放。
各地区要将《条例》宣传贯彻情况于2006年2月28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