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科[2004]393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国家局于今年初印发了《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国烟科[2004]27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盒标焦油量在15毫克/支以上的卷烟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调整卷烟焦油限量要求的通知》的规定,做好调整卷烟焦油限量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今年7月1日以后,各卷烟生产企业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其标注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盒皮,一律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销毁手续,予以销毁,不得使用。
二今年7月1日以后,一律不得再生产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并保存好原始数据。
三今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盒标焦油量超过15毫克的卷烟,仍可继续销售。
四各级烟草质检站要加强对今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的质量监督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的完整。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