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提出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减免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排污费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因减免排污费而放松对禽畜养殖加工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由污染引发的疫情传播。
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附表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附件:1.畜禽养殖加工业户排污情况与排污费减免汇总表
2.畜禽养殖排污系数表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