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成品油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141℃

特急 发改经贸[2005]160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现就今年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三对个别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和中石化与境外企业签订的长期合同业务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

(二)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条办理内销补税。中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核定。

(三)上述业务的加工贸易合同由商务部审批,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凭商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批准证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

以上各项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