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2015-10-24 来源:互联网 热度:1966℃

发改投资[2005]90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因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导致概算超支的现象较为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管理,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方面。管好用好中央党政机关建设投资,有效控制项目概算和工程质量,是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责任。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是坚持“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精神的具体体现。中央党政机关在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上应成为所有建设项目的榜样和典范。

针对当前中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并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

二加强对工程设计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后续工作中不能突破。今后,对于不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我委不予受理;对承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咨询设计单位,我委将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工程监理的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担施工的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项目业主方实施监督。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项目使用单位未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项目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上述行为的监理单位,视情况给予劝戒或限制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任务,并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四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为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重前期审批轻建设期管理的问题,要建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察机制。

(一)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从立项开始要由项目使用单位确定一名项目责任人(在立项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定期向我委报告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报过程中,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二)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开工后,由项目责任人按季度定期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主要是反映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建设有无超概算等问题。党中央机关国务院机关各部门的建设项目要同时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抄报中直管理局或国管局(项目进展报告的具体格式附后)。

(三)对投资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我委可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完成结构安全审查后,委托有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对不依据我委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我委将要求修改或重新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暂停开工建设。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选型等发生变化),必须事先向我委提交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我委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五)我委将派人不定期对在建项目进行巡查,实地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项目进展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五加快推进“代建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政府投资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将逐步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近期我委将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中进行“代建制”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六对违规项目进行处罚

(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期较长的项目,我委视情况委托咨询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中期和后期评价。对超概严重的项目先进行整改,在未达到整改目标之前一律不予验收,并暂停批准概算调整,也暂不批准该部门其他项目。

(二)对管理混乱,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严重的项目使用单位,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要在媒体上曝光。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转有关部门处理。

本通知中的“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指由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等为项目使用单位的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

我委批复立项并安排投资的中央本级文化教育卫生广播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含京外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上述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自发出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